中国市场学会海疆丝绸之路工作委员会

logo.png

我国海洋权益的丰富内涵

115
作者:李景光来源:国家海洋局网址:http://www.mlr.gov.cn/xwdt/hyxw/201211/t20121112_1155618.htm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
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原司长
李景光

   11月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胡总书记的报告为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确定了宏伟的目标,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我国海洋权益问题错综复杂,各种矛盾和争端相互交织,挑战日益增加。我国既有维护我国管辖海域范围内岛屿主权、海域管辖权、资源开发权等海洋权益的艰巨任务,又有维护我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的正当海洋利益的迫切需求。进一步明确我国海洋权益的内涵和范围对于我们全面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海洋权益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在海洋上可行使的各项权利;二是可获得的和需要维护的利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定了沿海国的管辖海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群岛水域等。《公约》生效后,沿海国根据《公约》及本国相关立法纷纷划定和公布本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沿海国在不同的海洋区域有不同的海洋权益。依据《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法,以及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法规,我国的海洋权益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既包括在我国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权益,也包括我国在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南北极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权益。

   在我国管辖海域范围内,我国拥有的海洋权益包括:第一,在内海和12海里领海内拥有排他性的主权。第二,在我国领海以外宽度为12海里的毗连区拥有对海关、财政、出入境管理、卫生以及安全的管制权。第三,在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拥有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第四,我国可以根据《公约》主张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权利,经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确认后,享有与200海里内大陆架相同的权利。第五,我国对在我国版图上标注的“南海断续线”内的岛屿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并享有该线内依据《公约》产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益,以及该线内相应的历史性权利。

   在我国管辖海域范围以外,我国拥有的海洋权益包括:第一,我国在公海享有广泛的海洋权益。我国在《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公海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捕鱼和科学研究等六项自由;我国对在公海航行的悬挂中国旗帜的船舶拥有管辖权;我国对于在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具有普遍管辖权,即对贩运奴隶、海盗、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和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广播的普遍管辖权;我国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在公海享有登临权、检查权和紧追权;我国在公海还拥有对深海基因、生物多样性等资源的相应权利。第二,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拥有对海底矿产资源的开发权。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在“区域”资源的“平行开发制度”规定下,我国申请者可通过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合同方式开发“区域”资源,从而对所申请的矿区享有专属开采权。我国于2001年在东太平洋获得了7.5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结核的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商业开采权,于2011年在西南印度洋洋脊获得了1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热液硫化物合同矿区的勘探和开采权。第三,我国在南北极地区拥有开展科学研究、经济开发等和平利用的权利。我国自1984年开始组织南极科考,目前已成功开展28次南极考察,先后建立了长城、中山和昆仑南极考察站。我国于1999至2012年先后组织了5次对北极地区的综合性科学考察,并于2004年在北极建立了黄河站。第四,在我国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海域,我国还拥有诸如无害通过权、过境通行权、群岛海道通过权、捕捞可捕量剩余部分等广泛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国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及全球海洋上都具有内涵丰富的海洋权益。我国有关部门应坚定履行职责,全面、有效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确保我国充分享有法定的海洋权益。